“我們還沒有結婚,但錢已經存在一起 , 現在我們要買房,他的父母愿意承擔首付,其余的由我們向銀行按揭還貸,產權登記肯定是他的 。我想問:將來發生糾紛怎么辦?”在讀者來信中,我們經常讀到與上述類似的心聲,這不得不引發我們的思考 。
隨著社會經濟壓力的增大,婚前男女雙方按揭購房,日益成為越來越多年輕人結婚的模式理念 。同時 , 伴隨社會體制的深化變革以及丁克家庭的誕生,原有傳統婚姻觀也受其沖擊 , 加之大部分家庭沒有子女的束縛 , 離婚率不斷處于上升趨勢 。當離婚成為現實 , 處理財產時,房產因其價值較大,往往較容易成為當事人爭執的焦點 。
共同財產如何界定
根據民法典之規定:婚后夫妻雙方收入包括工資收入(除夫妻雙方有約定外)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界人士指出 , 婚前按揭房,婚后分配有這樣一個大的原則:婚前個人所購房屋 , 婚后不屬夫妻共同財產;夫妻結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產屬于共同財產 。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即使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 , 也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
我國《民法典》對夫妻財產采取法定和約定并行的辦法 , 有約定時依約定,無約定時依法定 。依據上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 , 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
并非所有在婚后購買的房產一定屬于共同財產,因為法律允許當事人自行對共同財產或個人財產進行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這種財產約定必須是書面形式的約定 。
夫妻對財產的約定,屬雙方民事行為,只有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 , 方可產生法律效力 。《民法典》對夫妻財產所有權約定時間未作限制,因此,可以在婚前作出約定 , 也可以在婚后作出約定 。婚前財產約定,婚后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
糾紛處理三種方式
采訪人員在采訪中得知,離婚后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大致有以下三類處理方式:
1.雙方經過協商,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 , 另一方放棄該房產,由專門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 , 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依據民法典房產分割細則給予對方相應的補償 。
2.房屋增值,雙方都想要但不能協商處理的條件下 , 可采取競價拍賣方式,由出價高的人取得房產所有權,并將出價支付給未能取得房產的另一方作為補償 。
【房子婚前按揭房產離婚怎么分配 婚前按揭房產離婚后怎分配】3.雙方都不想要該房屋所有權的,可以根據雙方的申請對其房屋評估再拍賣,就所得款項進行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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