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屬于禁止結婚的情形是 禁止結婚的情況主要包括了哪些】根據(jù)婚姻法相關規(guī)定,整理如下: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
一、禁止一定范圍的血親結婚
法律規(guī)定的禁止結婚的親屬.稱為“禁婚親” 。禁婚親包括兩個方面的血親:一是直系血親,是指所有的直系血親,沒有世代的限制,均不得結婚 。二是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血親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緣關系的親屬,即自然血親;也包括法律擬制的血親,即雖無血緣聯(lián)系,但法律確認其與自然血親有同等的權利義務的親屬 。
婚姻法禁止結婚的血親有兩類:
(一)直系血親 。包括父母子女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間 。即父親不能娶女兒為妻,母親不能嫁兒子為夫 。爺爺(姥爺)不能與孫女(外孫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與孫子(外孫子)結合 。
(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 。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 。(2)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 。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兒結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不能和姊妹的兒子結婚 。
擬制血親是指本無該種血親應具有的血緣關系,而由法律確認其與該種自然血親具有同等權利義務的親屬 。由于此種血親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設定的,故又稱“準血親”或“法定血親” 。我國現(xiàn)行婚姻法確認的擬制血親有兩類:一是養(yǎng)父母與養(yǎng)子女以及養(yǎng)子女與養(yǎng)父母的其他近親屬;二是在事實上形成了扶養(yǎng)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繼兄弟姐妹 。
對于擬制血親之間能否結婚,我國婚姻法沒有明確規(guī)定 。但婚姻法規(guī)定,養(yǎng)父母與養(yǎng)子女、繼父母與受其撫養(yǎng)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親生父母子女關系的規(guī)定 。因此,婚姻法對直系血親締結婚姻的限制,也應適用于養(yǎng)父母子女之間和有撫養(yǎng)關系的繼父母子女之間,無論這種擬制直系血親關系是否解除 , 從倫理要求和法律精神上看.都應屬于禁止結婚的范圍 。至于擬制旁系血親問的通婚,只要沒有三代以內的旁系自然血親關系、即沒有禁止其結婚的正當理由,自應解釋為不在禁婚親之列,可以結婚 。
二、禁止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
什么是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婚姻法沒有規(guī)定,母嬰保健法規(guī)定 , 男女在結婚登記時 , 應當持有婚前醫(yī)學檢查證明或醫(yī)學鑒定證明 。婚前醫(yī)學檢查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三類疾病的檢查 。
想要在我國登記結婚成為合法有效的夫妻,那么首先得男女雙方符合我國《婚姻法》中規(guī)定的結婚條件 。而結婚條件包括了積極的結婚條件與禁止結婚的情形 。小編已經在上文中已經詳細闡述了相關知識,如果還有其他問題,歡迎大家到94常識網找專業(yè)律師進行專業(yè)咨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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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yǎng)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規(guī)定的婚姻問題# 點擊這兒#進行查看!若需幫助可#咨詢94常識網婚姻家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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